拍卖的财产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定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法院积极探索财产分类分流定价模式,推进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运转。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进行委托评估的,处置房产或者机动车,可以优先采用定向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估值在一万元以下的财产,可以采用合议庭参照市场价值的方式确定参考价。
河北盖伦拍卖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企业等委托,共举办拍卖会150余场,拍卖成交额超60亿元,年均拍卖场次在20场以上,年均成交额超过10亿元。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多次受到委托方和买受人好评。
任玉坤
13333138585
243746029@qq.com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滨河南路26号悦澜湾写字楼17层